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节选)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6.住房改造服务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 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3)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 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或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 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备注:本文节选自《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