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咸宁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推进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梳理2025年我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地以案为鉴,加强学习宣传,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依法落实城镇燃气安全责任,持续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一:通城县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违规储存燃气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日,通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通城县某液化气站供应站存在利用液化气储罐进行非法储气行为。通城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站供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站正在利用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对液化气储罐进行卸气充装。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卸气行为,并将已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抽回到槽罐车中。
(二)法律依据
该液化气站供应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边房屋的防火间距不足,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有关规定,不具备使用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燃气的安全储存的条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月21日,通城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该液化气站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通城县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非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6日晚上,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通城县某液化气站供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站内存放8只“气液双相”气瓶,经扫描“气液双相”气瓶外置二维码显示5只“气液双相”气瓶有当事人充装信息。
(二)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2023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标准,“气液双相”气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该气站的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案例三:通城县燃气经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2日,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通城县某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隐患5条、一般隐患7条。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1月25日,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的规定,责令该燃气经营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燃气器具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四:咸安区某水暖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5日,咸安区某水暖部从流动商贩送货上门处,以每个10元的价格购进15个具有可调功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放置于店内销售,标注售价为11元/个,但均未售出。2025年3月1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水暖部进行检查。经检验,这些调压器的产品结构一般要求和接头组件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法律依据
该水暖部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2025年3月1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并处罚款人民币3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赤壁市厨具经营企业非法销售非标燃气器具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2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对赤壁市某厨具电器经营部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待销售的不符合国家现行执行标准要求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及家用燃气灶具、四联燃气灶具。
经查,当事人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购进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15根,进价20元/根,该批软管包装袋上标示双插3米,长度超过2米,不符合国家现行执行标准GB44017-2024要求;以回收方式购进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四联燃气灶具,回收金额分别为30元、50元,这些燃气灶具均无熄火装置,不符合国家现行执行标准GB16410-2020要求。至案发时,该经营部非标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已销售3根,销售价格35元/根,销售金额105元,12根未售出;非标家用燃气灶具、四联燃气灶具均未售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60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元。
(二)法律依据
该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金属软管和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2月10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12根及燃气灶具2台、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605元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燃气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六:赤壁市三名送气工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案件
(一)基本案情
赤壁市赵李桥镇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反馈,在2025年4月7日下午,发现三名送气工从湖南临湘运气瓶到赤壁。2025年4月8日上午,赤壁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赵李桥镇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现场查获3名违规贩卖气瓶人员。经核查,3人承认从湖南临湘市某气站通过倒灌的形式充装赤壁市某气站的气瓶,准备通过三轮车运输至赤壁市城区进行销售,现场共计发现87个液化气钢瓶,均是满气状态。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处理结果
2025年5月26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赤壁市住建局对3名当事人分别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赤壁市个人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田某某从湖南省临湘市某气站充装26个液化气钢瓶(其中12公斤24瓶、50公斤2瓶)后,驾驶三轮车运输到赤壁市内准备进行销售,经过赤壁市赵李桥镇时,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线索移交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0月31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赤壁市住建局对当事人田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备案号:4212020200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