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35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0849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3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鼎信建工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违规收样,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淦河支行
帐号: 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