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25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0849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2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戴奇才:
经查明,你在雅士林荣府南地块项目中屡次未到岗履职,未履行建造师义务,该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履行建造师义务。”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