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024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0850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02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所建设的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清华城扩建校区项目,现场施工电梯出厂年限超过八年(2011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整改,撕开封条擅自启用施工电梯,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六万元(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