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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 023 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0850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0]第 023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所监理的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清华城扩建校区项目现场施工电梯出厂年限超过八年(2011年),施工单位撕开封条擅自启用施工电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未审查监督、未制止且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已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