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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3017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绿洲湾三期工程项目16#楼边坡支护施工,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已整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 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