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3017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 在2020年12月24日在全市“百日攻坚”回头看安全大检查中,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梓山湖未来城会议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施工主要道路积尘未冲洗或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经初步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违法事实。鉴于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整改及时,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