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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3017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邢太南:

    经查明,你作为同惠上和城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未对2#、3#、4#楼施工升降机操作员资格进行审查,导致2#、3#、4#楼施工升降机操作员无证上岗,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123号文《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九项(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的规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123号文《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已整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