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3017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春晖: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这次市直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查中发现福星城二期10号楼地下室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未独立设置,存在拆后再撑现象,监理单位未按照审批的方案进行监理 ,该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82010000000138242
地址: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