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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3017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春晖: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这次市直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查中发现福星城二期10号楼地下室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未独立设置,存在拆后再撑现象,监理单位未按照审批的方案进行监理 ,该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82010000000138242

    地址: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