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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4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083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茂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金城学府项目中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经初步审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违法行为影响恶劣,建议对湖北茂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