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18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084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1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咸安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军保,地址:咸安区银桂路186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咸宁高中三期提升建设工程中未制定设备保护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