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桂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涌
地址: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
你(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在承建咸宁高级中学新建三期建设提升工程中,对城区污水主管道清淤过程中,浇筑钢筋混凝土抢修井时,混凝土不慎流入城区污水主管道,造成污水主管道二次堵塞,污水溢流淦河。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