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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 2022 ]第 033 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277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 2022 ]第 033 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经查明,  2022年10月26日巡查检查中,发现咸宁市咸安区锦龙路28号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专业装修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之规定:“无证施工6个月以上或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建议对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处29.595096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处合同价款1.5%的处罚,合同价款1973.064万元,即处罚29.595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11 月 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