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15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434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胡传维:
经查明,2022年7月5日21:10时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咸宁高中公共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支护桩时,因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该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