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2年7月5日21:10时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咸宁高中公共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支护桩时,因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该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82010000000138242 地址: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