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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09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447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0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佳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接的咸宁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项目设计业务存在正式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仍有违反消防设计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7 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