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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10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4447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0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建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接的咸宁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7 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