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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469/2023-1653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开发科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建罚字〔2023〕第2

    湖北大地钎具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咸宁市温泉潜山路10号大地·潜龙山居项目中擅自转让架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权,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