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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30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3-2663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2]第3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建罚字[2022]第30号

    当事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佳斌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东路2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承建始峰悦府项目中,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项目经理卢友余等管理人员账户,且数额较大。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 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