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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3]第16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3-2663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建工处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3]第1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建罚字[2023]第16号

    当事人: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汉龙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18号

    经查明,你在咸宁福星城二期第五批次工程项目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8 月 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