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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4]第2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4-3002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燃气办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4]第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咸住罚字[2024]第2号

    湖北众安祥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0月27日上午湖北众安祥建设有限公司在马柏大道58-2号路段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泄漏该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末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82010000000138242  地址: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