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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4] 第4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4-3138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4] 第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咸住罚字〔2024〕 第4号

    中建三局咸宁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中建三局咸宁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建咸宁之星项目中存在未通过公开招标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中建三局咸宁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 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

    行完毕。

    收款单位:  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地址: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