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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5〕第2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6-0187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5〕第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中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佳辰国际中央城D区D1栋一单元801号房屋交易中介业务过程中存在:1.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且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2.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临时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5万元,记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缴款方式:到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10楼1005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