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住罚字[2025] 第3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6-0244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住罚字[2025] 第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武汉登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武汉登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希望星座项目中存在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武汉登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