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1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6-1332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精诚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为二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于2023年11月30日设立了湖北精诚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湖北精诚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湖北精诚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注销湖北精诚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