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2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6-2581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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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6年5月6日上午9:00,你单位在温泉中心菜市场门口施工作业时损坏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情节与后果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8,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第二项“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84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2010000000138242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