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3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6-2587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湖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荣凯天阶项目中存在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查明该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物业管理类)的《物业管理条例》部分第2条中的第1档处罚幅度。本机关决定对湖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 户 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2010000000138242
地 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