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4号)
索引号 : 011337469/2026-2587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住罚字〔2026〕第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骏宏物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咸宁骏宏物业有限公司在阳光花园项目中存在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同时查明该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物业管理类)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部分第5条中的第1档处罚幅度。本机关决定对咸宁骏宏物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 户 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2010000000138242
地 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