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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局2019年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索引号 : 011337469/2019-189751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政策法规科

    名       称: 市住建局2019年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2019年,市住建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坚持以法治教育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着力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主动担当作为,善作善成,不断推动法治住建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教育引导,树立法治思维

    1.压实法治建设工作责任。把法治建设纳入住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要求与职能工作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2.领导带头尊法学法。明确将领导干部学法作为重点,利用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等契机,定期开展法治专题学习。领导干部任前学法、会前研法、工作守法成为 “必修课”,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已经作为我局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已经成为我局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局系统县级干部人均学法时间达80学时以上。

    3.行政决策守法用法。坚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监督行政决策,确保依法行政。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上会讨论;严格落实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制度,今年以来召开的13次局长办公会,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均列席参加,形成了“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的共识,让“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成为领导干部的共同遵循。

    二、健全体制机制,夯实法治基础

    1.行政执法改革提效。针对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效率不高、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我局对建设工程领域执法体制进行了“二次改革”,将涉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下放至市建工处,由市建工处按照“三级审查”机制要求开展执法活动,局法规科由事前审查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今年以来,我局已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7起,罚款399.2万元,对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2.行政审批服务不断优化。机构改革实施后,为推进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我局对原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审批窗口进行了整合,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咸建发〔2019〕27号),对审批事项进驻原则、审批权限划分、窗口人员管理、工作纪律、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逐一进行了明确,较好的保障了市住建局审批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今年以来,局审批窗口共受理各类业务10051件,办结率100%,开展延时 服务8次,获赠锦旗1面,感谢信1封,审批服务工作总体平稳。

    3.房地产市场调控精准。今年,我局通过把控房地产市场投资节奏,在小项目、小企业和资源匮乏、产品去化慢的项目投资趋于谨慎、开发节奏放缓的情况下,鼓励品牌房企以及资源占有率高、产品去化快的项目加大投资力度,精准调控土地供应、入市面积的总量下,加快开发节奏,使我市房地产投资总额不下滑,销售总量不下降,均价调整不明显,税收总量不下降,市场拐点不出现,确保了市场总体平稳。1-10月,全市新建商品房批准预售423.28万㎡,同比增长16.7%;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375.65万㎡,同比下降2.7%;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金额154.68亿元,销售均价4475元/㎡,同比增长24.8%;全市商品住房库存面积322.02万㎡,去化周期9.02个月。

    4.立法工作取得突破。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水平,我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纳入了市人大立法计划,并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认真学习政策和法规、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充分吸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目前,《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已批准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围绕群众关切,全面依法行政

    1.着力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群众的上访诉求,我们结合全省住建系统“面对面听期盼”大走访活动,主动深入一线,面对面接单,积极处理群众诉求。今年以来,我委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00余人次,办理群众最迫切关注的房屋质量、城市供水等各类信访投诉532件,按时办结率、回复率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

    2.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建立了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我局承担的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三个改革事项,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我市上报国家住建部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22.6公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已全部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消除比例达到100%,11月14日湖北卫视晚间新闻对我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方面的做法进行了专题报道;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50+100”改革目标已初步实现,在省政府10月16日印发的《三季度督查暗访情况通报》中,咸宁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位列全省第6位;在推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方面,《咸宁市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扎实做好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一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基本完成。对淦河两岸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需要整治的排污口16个,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已全部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累计新建污水管网26.81公里,直排淦河的污水量削减量约1.24万吨/日。二是焚烧发电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全力以赴。2019年7月邀请生态环境部组织的11名专家到企业指导,对问题整改工作“全面体检,既“查超标”又“帮达标”,先后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针对专家组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2019年8月、9月份市生态环境局、企业分别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烟气检测,均已达标。10月份国家生态环境部再次进厂开展检测,目前正待反馈检测结果。三是空气质量保障扬尘防治全覆盖落细落实。印发了《2019年咸宁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和《关于规范全市在建工地防尘网使用标准的通知》,扬尘防治“六化”标准进一步细化,防尘网使用标准规范升级。在南苑小区三期、温泉哈佛城等项目试点推行“智慧工地”建设,整合PM2.5噪音扬尘监测、视频监控等实时监测信息和历史数据,实现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管控。先后组织开展市中心城区在建项目扬尘整治、梓山湖区域全覆盖检查、“迎大庆、保军运”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人员全员上阵,“5+2”、“白+黑”全天候管控建筑施工扬尘,恪尽职守做好了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住建方面采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二是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三是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力度不平衡。

    下一步,我局将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住建的总目标,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防风险工作,继续在以下六个方面谋划下功夫。

    一是在法治宣传教育上谋深入。充分利用“12.4宪法和法制宣传日”、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主题党日集中学习等活动契机,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进企业、进项目、进工地、进社区、进村组等活动,推动住建行业法治宣传深入发展。

    二是在行政决策机制上谋保障。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住建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机制,为全市住建事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在规范性文件管理上谋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对现有文件办理工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与推进依法行政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审尽审、不留死角”。

    四是在行政执法管理上谋机制。继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力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压缩权力运行空间,推广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管理,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准确适用。

    五是在行政审批管理上谋提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办事流程等进一步优化,着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目标。二是大力推广“告知承诺”审批机制。在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等方面大力推广告知承诺审批机制。三是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总体要求,对市住建局权力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切实提高全程网办率和一次办好率,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六是在调处矛盾纠纷上谋化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群众的上访诉求,主动到信访一线,面对面、手拉手处理,确保矛盾化解在一线;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等诉求,坚持调解优先,确保“案结事了”;对涉稳类矛盾,做到排查在前、化解在先、处置及时,坚持依法依规,切实维护行政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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