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公开 A
陶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城市供水秩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咸宁市城区供水事业的关注。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市住建局在收到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4号提案后,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主动征求提案人意见,及时与各会办单位进行沟通,积极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城区供水秩序调研情况
市住建局排水处深入供水企业、社区、居民小区对市城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据咸宁联合水务反映,近年来城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频发且有上升趋势,2020年发现157起、2021年发现205起、2022年发现406起。经与公安部门了解,确实收到过供水企业报案,基本通过调解处理,未发生需要立案侦查处理的重大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案件。经进一步调查,大多数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案件系由供水企业与盗用方进行私自协商处理。
二、关于制定《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情况
当前,关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与司法、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研判,因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咸宁市城区暂无必要出台《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同时,加强城市供水秩序治理,加大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启用市政公共消防栓盗水等重大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方案
(一)加强管理,规范供水秩序。
1.规范市政公共用水取水点。环卫、园林等市政公共用水实行定点取水,作业人员在使用消防栓取水时,应注意保护消防栓,使用完后要关闭好消防栓避免滴漏水。
2.严格落实动土机制。市城区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动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咸城管发〔2022〕16号),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动土作业行为,防止随意取土、乱挖乱采等行为导致供水管网等市政设施遭到破坏。
3.印发《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通告》。市住建局拟于近期会同市公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盗用公共供水、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行为,明确盗用水量、盗用水时间、盗用水金额的认定。
4.加大供水设施巡检频次。住建部门、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加大供水设施巡检频次,建立巡检台帐。发现盗用公共供水、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案,行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从快从严查处。
(二)加强宣传,共建节水城市。
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渠道宣传城市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节水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爱水、惜水、节水、护水意识。开展节水进小区、进工厂、进学校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人人节约”的良好氛围,共同创建节水型城市。
(三)加强惩治,加大打击力度。
组织供水企业梳理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窃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选择一批盗用公共供水数额较大、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尤其是破坏市政公共消防栓的重大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处罚,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
附件:1.咸宁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4号提案
2.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4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3.市公安局《对市六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94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4.市城管委《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4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5.市消防支队《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4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6.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4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