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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

    索引号 : 011337469/2023-2154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

    名       称: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 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做好过渡期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公示如下:

    一、保障对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含未纳入乡镇或办事处管辖范围的农村地区的低收入群体,如林场、农场、茶场、渔场、奶牛场、开发区等),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户恢复重建补助的,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层层推进。严格落实“省级负总责、市级负主要责任、县级负直接责任、乡镇负具体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2.农户主体、应改尽改。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对自身住房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应改尽改、应补尽补,确保住房安全。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和办法,指导农户量力而行采取适宜方式保障住房安全,避免因建房返贫。

    4.公开公平、严格管理。严格对象准入,规范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操作,精准保障对象。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改造方式

    坚持以农户自建为主,对C级的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对D级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可采用统建方式解决。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1.C级危房修缮加固。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安全隐患部位维修加固,使其住房安全稳固。乡镇可统一实施改造或推荐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实施,指导双方签订协议,确保修缮后房屋质量安全稳固。

    2.D级危房拆除重建。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实施拆除重建。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以原址重建、农户自建为主,异地新建的严格落实“一户一基”政策,建新必须拆旧。新建住房要科学规划选址,不得在易受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侵袭的地段选址建房。

    四、实施程序

    1.申请受理。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2.对象认定。住建部门向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经乡镇审核的,申请纳入农村住房保障的对象名单;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3.危房鉴定。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4.审核审批。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5.信息比对。对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象,申请“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范围。

    6.实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经信息比对无负面清单的农户危房实施改造,危房改造当年计划应当年完成。

    7.质量管控。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县级住建部门联合乡镇政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结构、围护结构、建筑材料、施工操作规范等,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

    8.严格验收。各乡镇在农户完成危房改造后,向县级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对申请验收的及时进行验收,按照一户一档资料,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验收包括改造质量验收和档案资料验收),确保建成一批、验收一批。

    9.资金拨付。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程序,由县级财政按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在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录入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必须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

    10.档案建立和信息录入。县级住建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档案要做到填写规范,资料齐全,县级要将所有危改农户档案留存,乡镇要将本乡镇的危改农户档案复印留存。及时将农户信息录入至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无论是利用中央和省级危改资金还是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的危房改造,均要录入系统,不得遗漏。

    五、相关标准

    1.补助标准。各地延续脱贫攻坚期间政策补助标准,根据“6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和办法,实行差异化补助。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平均标准,且要优先拨付使用中央直达危改资金。

    2.面积标准。C级危房原则上实施维修加固改造,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建设面积原则上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标准,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1-2人户可达到40-60平方米),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建房规划管控规定,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筹资能力、民族习俗和建筑风貌塑造等情况,制定出台建设面积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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