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网上办事

  • 公众互动

  • 专题专栏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6-02-12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单位名称、法定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关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表,一般公共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  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  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  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  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  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  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  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 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 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 空表并说明。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

    机关信息

    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全社会

    机关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住新领域专项规划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统计信息

    行业统计数据

    住新领域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渠道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渠道等: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确立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使用范围、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抽查检查结束,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情况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1.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互动交流

    开设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全社会

    互动交流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全社会

    互动交流

    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