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网上办事

  • 公众互动

  • 专题专栏

  •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69/2022-21878 文       号 : 咸建发〔2021〕4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强化施工规范化管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现予印发。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地下隐蔽设施安全管理,确保有序、规范、安全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起“职责清晰、统筹兼顾、协同配合、高效务实”的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执行地下隐蔽设施安全管控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动、安全落地、高质完成,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人防、园林绿化、亮化照明等工程项目和城市家具、户外广告设施等构筑物的建设及其维护维修施工行为。所称地下隐蔽设施包含燃气、电力、给排水、通讯及有线电视、国防电缆、人防设施以及其他人工建造的地下隐蔽建(构)造物。

    三、管控机制

    (一)厘清设施分布情况。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自源资源和规划部门,地下隐蔽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委托单位(以下简称权属或管理单位)查询收集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所有地下隐蔽设施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或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当组织对地下隐蔽设施分布情况进行勘查探测。查明情况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隐蔽设施资料,作为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首次专题会商。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探明的地下隐蔽设施分布情况,提请城管执法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单位,以及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等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召开首次专题会商会议,并以会议纪要方式或备忘录的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若现场施工需要对地下隐蔽设施进行迁改的,专题会商时必须征询权属或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权属或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按规定需签订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专题会商时应当明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三方签订协议。

    (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隐蔽设施资料,结合地下隐蔽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地下隐蔽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四)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以书面、影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或动土作业前,须向各班组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期间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其上岗作业前再次交底,确保地下隐蔽设施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并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落实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度。

    (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权属或管理单位确认的地下隐蔽设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隔离、临时包封、设置警示范围和标识等方式,落实地下隐蔽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在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的指导下按时恢复相关警示标识。

    (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凡涉地下隐蔽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事项纳入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定期分析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地下隐蔽设施安全隐患台账,跟进处置,动态预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以及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的沟通对接,通报施工信息和作业计划,会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地下隐蔽设施保护问题。

    (七)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凡涉地下隐蔽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有操作性的地下隐蔽设施保护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八)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发生破坏地下隐蔽设施事件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权属或管理单位必须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按规范流程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设单位负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首要责任,负责现场涉及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的统筹、协调、调度等工作,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施工单位负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直接责任,应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隐蔽设施情况,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好技术交底、安全防护等措施。监理单位应参与地下隐蔽设施保护工作全过程,将施工现场地下隐蔽设施的安全保护作业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地下隐蔽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的施工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地下隐蔽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及时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现状资料,参与编制并审定地下隐蔽设施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护协议、专项应急预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权属地下隐蔽设施进行巡查,提供指导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地下隐蔽设施安全运行。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宣传培训计划,进行防止施工破坏地下隐蔽设施的宣传教育,重点增强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保护地下隐蔽设施的意识。同时,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热线,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下隐蔽设施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施工破坏地下隐蔽设施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进行曝光。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重点打击违法违规操作、野蛮施工等行为,对巡查检查发现存在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严肃处理。对不执行地下隐蔽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违法施工而造成地下隐蔽设施破坏的,通过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实行信用惩戒、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从重从严从快惩处。


    相关解读:《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地下隐蔽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