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投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办〔2020〕1号)要求,现就咸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相关规定实行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包含:封闭式施工现场的进出场门禁系统和生物识别电子打卡设备,非封闭式施工现场的移动定位电子围栏考勤管理设备,现场显示屏,及相应设备安装调试费等。
三、采用固定金额计价方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照计划工期,将实名制管理费用单独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1.项目计划工期1年以内(含1年)的,暂按60000元计入;
2.项目计划工期1年以上的,暂按120000元计入;
3.招投标时该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4.结算时按建设和监理单位核准的实施方案,据实结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及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施的标准化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原则和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咸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电话:0715-8111862。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