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委托行为,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2021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委托内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4月23日
2021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委托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咸宁市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发布的2021年版政府采购规定,配套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单位代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委托行为,加强廉政防腐制度建设,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咸宁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咸公共资源中心发(2020)7号〕、咸宁市财政局《关于2021-2022年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采函(202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本内控制度适用于: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的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包括绩效评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等;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地形图测绘、地下管线探测检测、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土地调规、用地预审(节地评价、用地踏勘论证报告、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勘测定界图)、土地报批(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林业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防洪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工程质量检测和监测等工程中介机构服务委托,具体内容视项目需求确定。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采用询价方式,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科室人员等3-5名人员组成。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三重一大”或专题会议,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采购内容和采购需求;
2.确定采购最高限价。相关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采购最高限价原则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8〕19号)文件规定计算,其中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服务费用按市场价格确定;工程类的采购最高限价按复核的预算价,货物类的采购最高限价按市场合理价格;
3.确定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询价单位。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包括绩效评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在2021-2022年市级协议定点供应商询价(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须通过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询价)。
其他中介机构、工程类施工企业、货物类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确定询价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五条询价流程。询价小组按照“三重一大”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内容,填写《咸宁市市级政府采购询价单》(附后,以下简称询价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询价单。按照满足采购要求、价格最低的原则,现场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询价小组填写《咸宁市市级政府采购询价汇总表》(附后,以下简称汇总表),所有参加询价单位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未经“三重一大”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询价单位,不得参与询价报价。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询价过程、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检查)、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合同不得违背询价实质性内容,所有询价资料均应存档备查。
第八条采购资金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支付的条件。
第九条中介服务费用采购最高限价低于5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通过“三重一大”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直接委托。
第十条60万元以下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参照本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代理委托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直接委托。
招标代理费用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咸宁市进场交易项目相关费用收取工作的通知》(咸公共资源局发〔2019〕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计算,中标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按文件标准80%计算服务费;中标金额在400-1000万元的,按文件标准70%计算服务费;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文件标准60%计算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在委托代理合同及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介单位机构履约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不诚实信用,没有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成果质量出现问题的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按规定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
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不能参加询价工作。
第十三条 本内控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政府采购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原《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局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委托内控制度》(咸建发〔2019〕5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