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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4年咸宁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69/2024-08280 文       号 : 咸建发〔2024〕11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关于印发《2024年咸宁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咸宁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1日  


    2024年咸宁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建厅《2024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对象及依据

    (一)专项整治目标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57号)。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我市检测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检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整治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所有检测机构,重点是在我市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

    (三)专项整治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

    3.《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函〔2018〕598 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委托行为的通知》(鄂建函〔2018〕803 号)

    5.《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将检测业务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发包,或不按专项检测要求肢解发包。

    2.未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含未批先建项目),违规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篡改或伪造虚假检测报告。

    3.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4.其授权的见证人员未通过能力评价且实名认证,不按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工作,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芯片)。

    (二)施工单位

    1.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虚假检测报告。

    2.未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见证取样试件未按规定在工程现场取样;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生产厂家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试件无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

    3.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

    4.不按规定编制项目检测计划,其授权的取样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取样和送检工作。

    (三)监理单位

    1.其授权的见证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和送检工作。

    2.串通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履行旁站见证职责,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等行为。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恶意压价,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3.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不符合专项检测资质标准条件承揽检测业务。

    4.未建立、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省检测监管平台对接,未实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更改伪造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重点针对混凝土抗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和建筑节能检测等)。

    5.受理检测业务时未对样品状况、唯一性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核查就开展检测。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等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未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检测能力评价。

    三、整治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4年3月)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要开展检测市场调查分析,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工作方案传达到在建工程项目部及检测机构,全面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请于3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专项整治工作准备情况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管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

    在建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各检测机构对照专项整治内容严格自查自纠,形成工作台账和整改销号清单。各检测机构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实时更新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资质、分支机构(分场所)情况,及检测技术人员(含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等情况,登记检测方案,检测合同及检测人员培训等相关信息。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5月至11月)。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于6月下旬前、9月下旬前分别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检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四)检查督导阶段(2024年6月、9月、12月)。市住建局定期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并于6月、9月、12月对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公开通报。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2月)。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要结合前阶段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执法处罚执行情况。要对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成果,健全相关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好房子”“安心房”为目标,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督促参建各方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营造公平、公开的检测市场环境,保证工程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大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不满足标准规范相应要求的,一律暂停其承担新的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需报省厅重新提出资质核定申请。发现检测机构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由属地住建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报省厅对其进行关联处罚。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工处要充分利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虚假检测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从严打击。对存在问题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跟踪,对相应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督名单,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住建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查处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县(市、区)住建局或市建工处进行通报、约谈。

    附件:1.2024年咸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doc

        2.2024年咸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检查表.doc

    (联系人:张猛、王强,联系方式:8131365,邮箱:xnsja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