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通知》的通知,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部署,强化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治理,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因扬尘防治标准提高、降尘设备智能化程度提高,在先行计价依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础上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确保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防治费用不足的问题。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和咸宁市关于建设工地扬尘管控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梳理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后,起草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本通知所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是指执行省、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所发生的,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鄂建办〔2005〕89号)中未包括部分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是2021年8月1日起,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201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8版《费用定额》),在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中按项单列,独立计取。
三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费率按照2018版《费用定额》执行,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为1.5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费率为3.57%。装饰装修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执行。
四是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费率标准。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