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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       源 : 市住建局开发科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3年9月1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结合实际,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经三方研究联合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在《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基础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进一步明确合作银行的招标前提。在遵守利率自律机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是对资金使用拨付节点进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按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拨付,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至主体结构封顶前,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0%;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0%;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方主体验收)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0%;水、电、气已报装,签订相应安装(施工)合同,并预缴部分款项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0%,释放的资金优先用于水、电、气工程支付;水、电、气已完成安装并验收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7%;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可不留存资金。

    三是细化明确特殊情形的预售资金使用规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工抵房销售变现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销售资金应进入监管账户,相关款项拨付时应提供申请资料,经审批后拨付,不受拨付节点及留存比例限制。被市城区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的项目、多次出现群访被有关部门督办的重点维稳项目、涉及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因保交楼、保稳定工作需要,审批拨付资金时,不受拨付节点及留存比例限制。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的项目,由牵头包保单位负责核实,出具相关意见,经市城区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申请保交楼资金,相关资金由牵头包保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多次出现群访被有关部门督办的重点维稳项目,经市城区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相关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涉及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由人社或市建工处、咸安区住建局出具相关意见,相关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

    四、施行时间

    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咸建发〔2022〕62号)有效期结束止。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