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积极推行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内容介绍
《办法》分为总则、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支付比例、节点划分、约定内容与要求、时限与责任、争议处理、施行时间等。
(一)总则。阐述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原则。明确了新发包施工工期一年以及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预付款、各种投资项目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比例的规定,落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并强调发承包双方造价技术人员配置要求。
(二)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要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和节点划分的三种情形,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具化了按主要分部工程划分的节点。
(三)招标与合同约定。主要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相关事宜和合同约定事项。明确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中增加了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和逾期责任的约定。
(四)结算与支付。主要涉及发承包双方结算与支付的相关内容。一是细化了过程结算递交和审核时限。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法同时也提出时限建议,引导抓紧办结。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二是细化了竣工结算的时限。加快结算办结时间。三是强调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四是强调主体责任,无争议金额先支付。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过程结算。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部门和责任,实施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的措施和手段。
(六)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