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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咸宁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       源 : 开发科 解读单位: 开发科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市住建局印发《咸宁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纳入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2.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由基础信息、项目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构成。

    3.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A(良好)、B(一般)、C(较差)三个等级。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三、对房地产企业实行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1.A级信用企业: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或延续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对申报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后,市住建局在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予以审批(备案);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对于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可按现行标准的80%执行;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预售资金留存比例可按照《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节点要求提前一个节点确定留存比例;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对A级信用企业的房地产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不超过2次;在房地产行业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介;直接纳入房地产优质企业名单,在房地产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A级信用企业及该企业主要人员信息,由市住建局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市发改委(信用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并商请上述相关部门共享守信激励相关优惠政策。

    2.B级信用企业:不享受相关信用激励政策,也不采取惩戒措施。

    3.C级信用企业:在行业准入方面予以从严审查,对于C级信用企业在市住建局办理的所有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均进行严格审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对于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改到位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施工许可、预售许可、资质审批(含延续、备案)等业务,并视情况采取暂停资金拨付、关闭网签权限等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于C级信用企业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C级信用企业在房地产行业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原则上不予考虑,不享受房地产融资相关支持优惠政策。对于C级信用企业及该企业主要人员信息,由市住建局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市发改委(信用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商请上述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对从业人员实行的差异化管理

    1.A级信用人员:列入行业红名单,在房地产行业评优评先表彰活动时给予加分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信用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延续)等业务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A级信用人员信息,由市住建局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市发改委(信用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并商请上述相关部门共享守信激励相关优惠政策。

    2.B级信用人员:不享受相关信用激励政策,也不采取惩戒措施。

    3.C级信用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在房地产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中不予考虑;C级信用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延续)等业务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对于C级信用人员信息,由市住建局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市发改委(信用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商请上述相关部门对失信人员及任职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