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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69/2024-30558 文       号 : 咸住发〔2024〕7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咸宁市财政局、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市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购房补贴优惠

    (一)城区户籍人口购房补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城区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对于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的,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本通知所指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的户籍人口。

    (二)非城区户籍人口购房补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鼓励老年人来咸安家养老,前款非城区户籍(包含咸宁市以内及咸宁市以外)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前述补贴基础上每套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本通知所指非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以外的户籍人口。

    (三)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两孩、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多孩家庭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每套3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人才购房补贴。对在咸首次就业、创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咸建发〔2023〕39号)文件规定分别给予专科生2万元、本科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上述四类购房补贴,均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家庭只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购房人经补贴资格审定后,即可领取补贴兑换券,直接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其中人才购房补贴仍然按照原申报渠道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统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二、鼓励以旧换新

    (五)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先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原缴税机关申请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均应在咸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出售自有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均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房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的,退税优惠政策与购房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

    三、鼓励团购商品房

    (六)组织优质房企与教育部门、医院、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乡镇进行供需精准对接,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住房以旧换新团购活动。对于整栋(或整单元)旧房居民均愿意通过参与以旧换新团购活动购买新房的,鼓励房地产企业及优质中介企业对旧房进行整栋(或整单元)回购,并对其进行电梯加装、适老化升级改造后重新出售。对于整栋(或整单元)回购旧房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企业,将在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优化精准供地政策

    (七)对已供未建的商业用地申请调整为商住或居住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方式,调整规划和用地指标,依法“商改住”。

    (八)鼓励开发企业积极参与高品质住宅建设。对建设高品质住宅的,将从优化计容方式、规划方案审批、行政审批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购买经资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的,除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外,市财政额外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优惠,同时鼓励开发企业在销售价格方面给予额外补贴优惠。

    五、有关要求

    (九)对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时间为准(网签及备案时间均须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内)。在领取购房补贴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市民在领取补贴兑换券时,应当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开发企业开具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纳契税的,追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购房人使用补贴兑换券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时,首付款金额应当大于或等于购房补贴额度;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当及时缴纳购房尾款,购房尾款应当按规定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十一)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提交的补贴兑换券后,应当将补贴兑换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上传网签备案系统,经市住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补贴金额直接计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入账额度;在项目完成竣备并为购房人开具全款购房发票后,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并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原件、业主契税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新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咸建发〔2023〕38号)规定执行。

    (十二)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有:

    1.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办理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的房源。但办理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一是依据法院判决、裁定协助执行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二是市保交房工作专班(市住新局)为化解项目风险为相关房屋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三是经市住新局审核批准的以房抵工程款房源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办理以房抵工程款手续后已网签备案至个人名下的除外。

    2.商品住房购房款未按规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市保交房工作专班(市住新局)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间为房屋业主补办网签备案手续的。

    (十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本通知第十二条列举的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业主,收取定金前应与购房业主签订购房不享受补贴告知书。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业主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牵头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