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咸住发〔2024〕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市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10日
市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咸住发〔2024〕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贴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都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时间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时间为准,网签及备案时间均须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内。在领取购房补贴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购房补贴以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每套房每户家庭只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可重复享受。(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购房补贴以购房套数为单位,购买多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每套住房均可按照对应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五)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的情形:
1.在2024年11月18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办理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的房源。但办理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一是依据法院判决、裁定协助执行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二是市保交房工作专班(市住新局)为化解项目风险为相关房屋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三是经市住新局审核批准的以房抵工程款房源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办理以房抵工程款手续后已网签备案至个人名下的除外。
2.商品住房购房款未按规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市保交房工作专班(市住新局)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间为房屋业主补办网签备案手续的。
二、补贴标准
(一)城区户籍人口享受购房补贴标准:城区户籍人口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对于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的,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二)非城区户籍人口享受购房补贴标准: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人口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购房的,在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非城区户籍(包含咸宁市以内及咸宁市以外)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前述补贴基础上每套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三)多孩家庭享受购房补贴标准: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两孩、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多孩家庭在市城区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每套3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对在咸首次就业、创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专科生2万元、本科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五)高品质住宅补贴标准:购买经认定的高品质住宅的,每套额外补贴1万元,该补贴可以与前述四类补贴叠加享受。
三、户籍认定标准
(一)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的户籍人口。
(二)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的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以外的咸宁市户籍人口。
(三)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属于咸宁市以外的人口。
(四)户籍所在地认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户籍簿登记地址 | 身份证登记地址 | 补贴认定地址 |
城区户籍 | 城区 | 城区户籍 |
城区户籍 | 非城区但属于咸宁市 |
城区户籍 | 咸宁市外 |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 城区 |
咸宁市外户籍 | 城区 |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 非城区但属于咸宁市 |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 咸宁市外 |
咸宁市外户籍 | 非城区但属于咸宁市 |
咸宁市外户籍 | 咸宁市外 | 咸宁市外户籍 |
(五)夫妻双方购房,按户籍认定标准对应的补贴金额不一致的,按照较高档次进行补贴。
四、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市住新局在“市民之家”设立购房补贴办理窗口,办理购房补贴兑换券申领服务。其中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由市住新局制印后,直接在高品质住宅项目售楼部发放。
(一)申请
1.通用资料
(1)购房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购房补贴承诺书。
2.个性资料
(1)市城区首套房购房补贴:购房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种途径获取:①购房人登录鄂汇办APP线上查询打印;②在市民之家1楼24小时自助区以及2楼C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的自助查询机自助查询打印;③在市民之家2楼C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3号窗口人工查询出具房查结果。
(2)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二孩、三孩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注意:上述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现场核对原件。
(二)受理。购房人到市民之家三楼购房补贴窗口专区领取购房补贴兑换券,并提供书面承诺书、佐证资料。
(三)审核。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出具补贴兑换券,明确补贴金额并加盖公章。购买高品质住宅的,在高品质住宅项目现场领取“壹万元”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
(四)抵扣。购房人凭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及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在购房时直接抵扣购买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必须与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使用人)一致。
(五)兑付。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补贴兑换券后,应当将购房补贴兑换券(及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上传网签备案系统,经市住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补贴金额直接计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入账额度;在项目完成竣备并为购房人开具全款购房发票后,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缴纳契税,并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原件、业主契税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新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咸建发〔2023〕38号)规定执行。企业兑付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企业申报。购房补贴原则上每家企业每个月申报一次,每个月1号到10号企业到市住新局提交补贴兑换申请、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原件)、业主契税发票(复印件)、网签备案合同(关键页复印件)等申报资料;
2.审查。经市住新局核对网签备案、资金入账等情况后按照财务管理程序申请资金拨付。
3.拨付。审查完成后,由市住新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企业一般账户(已解除资金监管的项目)。
4.存档。资金拨付后,市住新局要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特别说明。人才购房补贴仍然按照原申报渠道执行。购买高品质住宅且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用于抵扣首付款,人才购房补贴部分按照原申报渠道执行。
五、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统筹支付,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房源在咸宁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咸宁高新区财政全额负担;房源在咸宁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60%,咸安区财政负担40%;房源在咸宁主城区及咸宁高新区以外的,由咸安区全额负担),纳入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房源属地认定以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划分为准,由市住新局在审查过程中予以标注。
六、其他事项
(一)市民在领取补贴兑换券时,应当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开发企业开具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纳契税的,追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购房人使用补贴兑换券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时,首付款金额应当大于或等于购房补贴额度;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当及时缴纳购房尾款,购房尾款应当按规定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状况及是否单身情况,由购房人自行承诺。如后续发现与承诺不一致的,追回购房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于已购买商用公寓、铺面等商品房的,如能提供证明资料证明是商品性质而非住房性质,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城区户籍仍可认定为购买首套房,享受4万元购房补贴。
(四)对于多人联合购房的,只可使用一个购房人的补贴兑换券,签订购房合同时将领取人载明在购房合同首位。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业主,收取定金前应与购房业主签订购房不享受补贴告知书。对于在政策执行期间已购房,符合领取购房补贴兑换券条件但实际未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经申请、核实,可以抵扣房款尾款。开发企业按原申报流程单独申报补贴资金。
(七)在购房补贴发放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
(八)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审计局按规定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以本购房补贴期限内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单套户型面积为准,不因不动产登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
(十)购房补贴兑换券、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十一)购房补贴兑换券、高品质住宅兑换券经发放后不得出现损毁、涂改、券面污点等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及时到领券机构进行更换,否则该券作废。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