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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分配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保障科 时间:2022-09-19

    咸建发〔2022〕54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解决咸宁市城区(含咸宁高新区,下同)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咸宁市城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22〕2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筹集

    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只租不售、先租后售两类,其中,只租不售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先租后售的,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

    二、分配对象

    咸宁市城区内从事教育、医疗、环卫、公交、消防救援(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物业、水务、燃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下列二个条件:

    (一)在咸宁市城区稳定就业;

    (二)本人及配偶在单位所在咸宁城区(含咸宁高新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多孩、三世同堂家庭。

    四、分配原则

    (一)分配对象以市住建部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核定的保障范围(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所在行业)为主。

    (二)按照区域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房源。

    (三)下列人员可按顺序优先分配:

    1.二孩三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2.优抚对象;

    3.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申请家庭成员(本人或配偶)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5.上级规定其他应予优先分配情形的人员。

    (四)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选择大户型房源。

    (五)同等条件下,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分配顺序。

    五、办理流程

    (一)面向单位或企业分配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下同)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进行书面承诺。

    2.受理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原则和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后,将房源需求明细表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结合房源供给情况,将房源计划分配给申请人所在单位(房源供给不足时,按申报需求的一定比例分配),并同步抄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结合房源计划、分配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将房源予以分配,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出具入住联系单。

    3.办理入住。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就业证明材料(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持编制证明,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入住联系单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

    (二)面向个人分配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及就业证明材料(机关及事业单位持编制证明,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向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进行书面承诺。

    2.受理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严格按照分配原则和准入条件受理申请。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3.办理入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

    六、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租金标准应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监督管理

    (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及保障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保障对象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二)教育、医疗、环卫、公交、消防救援、物业、水务、燃气等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及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加强行业从业人员住房需求统计。市住建部门视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三)咸安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并办理入住的人员资格开展动态抽查,发现入住人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申请人所在企业或单位)予以腾退。

    (四)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附件:下载链接

    1.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人员统计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系单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