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咸建发〔2022〕53号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4日
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咸宁市城区范围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项目及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项目的验收管理,适用于本指引。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完成项目建设及装饰装修工程后,按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项目投入使用前,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套生活服务设施、设备进行复核。
二、组织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由建设主体申请,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模式办理。市、区住建部门是本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项目认定联合审查的部门。
三、联合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由建设主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开展自查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向市、区住建部门申请联合验收。
(二)市、区住建部门在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对确实无法一次完成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参加单位在完成验收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三)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市、区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意见书送达项目建设主体;验收意见为暂时未通过的,市、区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送达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申请整改复查,市、区住建部门在收到整改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涉及验收单位完成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市、区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意见书送达项目建设主体。
(四)市、区住建部门应在验收通过后对项目完整资料进行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