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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保科 时间:2022-09-14

    咸建发〔2022〕51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咸宁市城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22〕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供应管理。纳入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编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完成联合验收并取得《咸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二、规范运营管理服务。投入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提供运营及物业服务,应当在运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事项及标准等信息,严格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三、租金定价及费用收取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租金标准由运营主体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70%确定后,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备,房屋租金3年或5年可调整一次,调整后再次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备核准。在租赁合同期内,运营主体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单方面随意上调房屋租金。运营主体可以向承租人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经审定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试行)》对申请人进行受理审核。

    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并办理备案。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五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严格落实运营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治安、人口管理等要求。

    六、落实监管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住建(住保)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巡查,巡查中发现运营单位存在未按准入条件进行受理审核及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规定等情况的,由住建(住保)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1次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满意度测评(附件2),并对测评情况进行公示。评分为“不合格”的运营主体将被约谈整改,拒不整改的,提请相关单位暂停其享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附件下载链接

    1.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