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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6-07-22

    咸住发〔2026〕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城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2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资格审核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是准入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规范执行准入条件,严格落实审核流程,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格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对新申请及续租对象全部开展准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的续租对象,应当及时予以清退;对审核过程资料建立“一户一档”并电子化保存,确保资格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

    二、建立“三查”监管制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应每季度开展自查,对资格审核、合同管理、租金收取、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状态等做好全面自查,确保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街镇或园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对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审核通过的人员资格开展动态抽查;每半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资格审核、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等台账资料,现场检查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房屋租赁状态并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全市每年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按10%比例进行抽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

    对发现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报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负责腾退。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投入使用前应将房源具体信息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每月5日前集中报送上月资格审核通过资料和租赁合同至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动态抽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承租人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具体准入条件见咸建发〔2022〕52号文规定),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在15天内完成腾退;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未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受理审核并通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提请相关单位暂停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