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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 时间:2020-09-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民主科学的项目决策制度,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以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项目是指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

    小型项目、市政修缮工程及装饰装修项目不纳入项目策划生成管理。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储备管理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会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负责对项目按计划落实前期进行协调监督。

    第四条 储备项目主要依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各专项规划提出。储备项目主要来源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动谋划、主动申报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等。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需求,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储备库中的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六条 需启动实施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市级财政前期及建设资金,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对于应急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临时研究决策的重点推进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启动项目运作实施程序。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在储备库中选择相对成熟、近两年内需要启动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登记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相关支撑材料等推送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相关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前期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保护、市级财政支出等出具书面意见,并反馈至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收到的项目登记信息,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住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林业、通信等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收到项目登记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出具“支持”、“有条件支持”、“不支持”三种空间初步论证结果并推送至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其中,除意向用地范围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核心强制性内容且无法协调解决的情形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原则上应出具“支持”或“有条件支持”意见;出具“有条件支持”论证意见或“不支持”论证意见的应说明详细依据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条  市住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林业、通信等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初步论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意见和项目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在收到项目建议书论证申报后的2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决定。

    经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不成立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明确“不支持”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将理由和依据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项目信息,根据储备项目推进情况和财政资金供给能力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需要开展规划调整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主动开展规划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依申请开展的规划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启动规划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结合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开展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投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建设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研究,进行勘察、方案设计、专项论证等相关工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工作成果文件,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模式研究是指项目单位根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力量等因素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采用自行建设、政府统一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代建)、市场化代建等模式进行研究并形成推荐方案。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置附件材料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用地指标等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对列入项目储备库且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征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实行选址及征迁前置审查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要求及征迁情况,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第十七条 对拟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专项规划的涉及建设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及参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为非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利用多规平台进行空间信息查询、开展空间初步论证,明确项目是否具备落地条件。

    第十八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登记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对于需要办理核准许可的,应当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办理核准申请前取得空间论证的支持性意见,空间论证程序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空间论证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