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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 时间:2021-02-20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根据《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协调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审批事项。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为本、效率优先、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事项: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上报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辅导窗口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为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五条 组建专业服务团队,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工改办”)会同各审批部门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辅导服务专班,每个审批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作为专班成员,共同为项目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线上线下的前期咨询辅导服务,方便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报批准备,提前协调解决事项办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咨询辅导服务包括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和网上咨询。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接咨询人员无法回答的,应请相关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其他人员予以回答。书面咨询、网上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或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七条 针对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报批周期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分阶段设置“前期辅导”环节的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前期助办服务。

    第八条 受理审批前,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市工改办根据申请内容指定相关审批部门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与审批相关全流程的指导服务,各审批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各阶段审批辅导方案报市工改办;进入具体审批阶段之后,根据项目单位需要,由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协调相关审批部门提供本阶段审批受理的详细辅导服务,并及时将辅导情况反馈市工改办,确保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

    第九条 各审批部门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告知制”,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咨询、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书面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及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条 市工改办负责各审批部门与项目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召集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的划分,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予以指导,全程辅导项目单位填报相关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整理总结辅导项目时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分析并形成常态化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与措施,不断提升辅导水平。

    第十二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倭、拒绝、搪塞咨询服务对象,不得怠慢、漠视咨询服务对象。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工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