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运行流程的通知
咸工改办发〔2021〕4号
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行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相关单位和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运行流程》,现印发给你单位,请市工程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同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本流程印发之日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参与联合验收的成员单位不得再单独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事项,统一按照联合验收运行流程开展验收工作。我办将联合市营商办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验收推进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执行或推进不力的各地各部门实行通报。
2.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原有方式方法,按照“减放并转调”的要求,深入开展与企互动,收集问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梳理简化联合验收事项材料清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适用性的更新配置, 及时向我办反映难点、堵点问题和建议措施。
3.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可参照本流程执行,同时履行好联合验收牵头职责,建立督办通报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议事联动,深入企业开展互动,尽快完善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联合验收运行流程,并于每月25日前向我办报送进展情况。联系人:金逸帆,电话:15172727736,电子邮箱:xnzjsp@163.com。
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试运行流程
一、办理事项
1.主要办理事项
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复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可并联办理事项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
二、办理条件
1.已完成本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的全部建设内容;
2.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3.已进行消防检测,取得了《消防检测合格报告》,且自验收合格;
4.已完成“多测合一”(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绿地设施、不动产、地下管线)测量工作,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符合要求的测量成果;
5.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已完成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收集和整编;
7.已组织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落实到位;
10.已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管理相关手续。
三、联合验收形式
1.两个环节。联合验收分为“事前提醒”(可选)和“联合验收”两个环节。其中,“事前提醒”(可选)旨在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和自身意愿,可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出全部验收事项或部分验收事项的“事前提醒”(无须提交任何材料。由综合窗口统一安排成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提醒”。“事前提醒”主要帮助相关参建主体完善工程资料台账,前往项目现场查看工程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申请,该环节为可选项;“联合验收”则是指直接申请联合验收。
2.“分段分时”步骤。联合验收遵循“分段分时”步骤,即根据流程图设置的总时限(政府投融资房建项目、政府投融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融资小型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等四个工程类别1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类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项目、改造类(规划条件不变)工程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一般工业类投资建设项目14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划分为若干个序列,下面以联合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的办理业务高频的工程类别为案例(见参考案例),明确外勤各序列“现场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和各参验成员单位内勤审批及出具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建设单位项目已具备联合验收办理条件后,一次性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申请事项按照原计划序列(3个序列)进行排序,“综合窗口”完成与建设单位共同排期,以及安排各成员单位参验时间,则对3个序列采用外勤与内勤叠加的形式开展分段分时联合验收工作。
3.序列案例(此序列仅供参考):
序列一: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复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序列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序列三: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
四、运行流程
1.事前提醒(可选)。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向“综合窗口”提出事前提醒申请。“综合窗口”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事项联系相关参验单位,由相关参验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提醒”工作,并将指导意见一次性告知“综合窗口”和建设单位。
2.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正式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在联合验收环节中,正式计算受理、办理时限,不计算整改和公示时限。
(1)材料申报。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材料清单》(见附件)要求,向“综合窗口”进行咨询或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事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材料审核。“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作出完整性判断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各参与联合验收的成员单位进行推送,各成员单位作出审查反馈意见(3个工作日)。审查反馈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①各参验成员单位审查反馈意见为合格的,“综合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通知书,反馈给建设单位,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告知各成员单位。同时联系建设单位完成3个序列中申请事项的排列和排期(2个工作日),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各成员单位。
②各参验成员单位审查反馈意见为不合格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3个工作日),并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立即集中反馈给建设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限期内未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则视作审查意见为合格。
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分别转给相关参与联合验收成员单位部门补充审查(3个工作日)。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各成员单位将审查意见单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综合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时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成员单位。
(3)现场验收。联合验收按照“同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实行“分段分时”步骤验收,即在流程图设置的承诺时限内按照计划序列分批开展验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综合窗口”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意见单。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①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各成员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意见单,以及上传相关证书电子文档。
②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各成员单位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综合窗口”申请整改复查(复查时限按照序列事项时限开展)。整改复查通过的,由各成员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意见单,以及上传相关证书电子文档。“综合窗口”收齐各成员单位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或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各成员单位可认定为此次联合验收未通过。
(4)办结手续。对通过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相关规定,整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向“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①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相关前置材料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获取),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②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附件: